民办幼儿园是企业吗?

卞钧淇卞钧淇最佳答案最佳答案

《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禁止破坏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关心照顾精神病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第18条规定:“国家保护国外华侨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护国外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禁止欺负、歧视国外华侨归国。”这些规定都为我国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少数民族、华侨、海外华人等特殊群体权益的法律规范如《收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的制定提供了基础。该类法律规范所涉企业主要是为社会提供教育、护理、福利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比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企业吗?民办幼儿园能否进行转让?本文为您简要梳理。

一、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主要特征是“民办”、“非企业”和“非营利”。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不是企业,而是社会团体,它不以盈利为目的,其收入除了用于必要的成本开支外,剩余的都用于社会公益。幼儿园主要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属于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因此,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企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可转让性,民办幼儿园亦不例外。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超出其登记的业务范围的,应当按照其原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业务范围。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进行公告。”可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等事项发生了变更,均应当进行变更登记。这里的“业务范围”变更包括扩大和缩小业务范围两种情形。这里的“活动资金”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活动资金。当活动资金增加且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即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办理新的法人营业执照。

民办幼儿园的上述事项发生变更时,也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上述事项发生变更,即符合《合同法》的转让规定,均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名称”变更是指原名称依法不能再使用,而启用一个新名称。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反映了其法人单位,所以“名称”变更是比较敏感的事项,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着重调整的事项。如果将民办幼儿园的名称变更为民办学校,只要登记机关同意,即可以进行,同样应当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住所”变更是指办公地址的变更。如果原办公场所不在本区县,而变更后在本区县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报市民政局备案。

“法定代表人”变更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着重规范调整的事项,因为该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应当承担违反该条例规定义务的直接责任。如果民办幼儿园的园长由张某变更为李某,就应当在张某和李某的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通过后进行登记变更。

我来回答
请发表正能量的言论,文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