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大学?
设立大学,大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二)设有3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每个学科门类下设2个以上本科专业;
专门性大学或者其中的某些学科和专业,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1万人以上,其中专职本科生不少于5000人;
(四)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和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具有相应数量的专任教师和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拟设专业教授、副教授和讲师,各门主要课程都有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和一定数目的青年教师;
具有先进的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成绩显著,教学管理严格有效,教学质量较高;各有关专业都能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能够承担国家和地方的科研任务,取得较丰富的研究成果;
(五)具有较强的服务社会能力和对外交流合作能力,有较好的社会声誉;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良好影响,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取得了较突出的成绩;
(六)有较强的文化育人环境,校园规划科学合理,能够满足教学、科研和管理需要;
(七)有稳定的财源和保证日常教学、科研及管理活动正常开展的校园、校舍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有较强的教学、科研、管理实践及发展能力。
设立大学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设立大学是由国家设立,由国务院、教育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