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几个禁烟?
这个新闻出来以后,网上有很多不同的说法。有人说我国是第一个实行烟草税的,有人说不是第一个。其实,这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早在1989年,原国家科委就委托卫生部对烟草消费税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结论是烟叶和卷烟都是高档消费品(当时普通职工月工资也就三四百元),加上烟叶的生产和销售环节税负沉重,导致生产成本过高,因此必须提高烟草的税率。
不过,因为烟草是一种特殊消费品,考虑到吸烟群体的特殊性(绝大部分均为成年人且大多有长期吸食习惯)以及烟草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当时的专家建议:“为了保持烟草业发展的稳定,应采取逐步上升的方针,分步实施,逐步加严,不宜一步到位;同时考虑到国民经济的实际情况,可先对高档卷烟实行高税率,而对低档卷烟则仍维持较低税率水平”。最后,国务院采纳了这项建议,于1992年开始实行《烟草专卖条例》,规定卷烟(含雪茄烟)的消费税统一提高到50元/条。 1994年初,国务院修改了该条例,再次扩大了卷烟的税收范围,并大幅提高了卷烟税率——每盒(200支)卷烟(含雪茄烟)的批发价格不得低于13.63元钱。
这次调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对烟草行业征收的第一次统一的高额税费,国家烟草专卖局为此专门发布了《关于烟草行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1995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第39条规定,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自1995年起,中国的烟草行业就依法需要缴纳增值税了。 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改革烟草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2001]34号),决定改革现有的烟草流通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出大力发展烟草商业企业,完善烟草商业网络,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烟草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要求。
按照这一通知,从2001年起,各地陆续建立了省级烟草公司(集团),由原来的政府机构转变为企业,负责本辖区烟草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卷烟经营。原有的县及县级以下的烟草经营网点全部撤销,由县一级烟草公司直接面向零售客户供应卷烟。
与此配套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烟草批发企业经营登记管理办法》,确定了全国所有烟草批发业务都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 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烟草控制工作,确保完成世界卫生组织授权的控烟目标。